修改律法和重申律法

— 辛立牧師

本週前三天的閱讀經文是“民數記”的最後六章;後四天是“申命記”的前十章。“民數記”後幾章的特點是“補充律法”;“申命記”的特點則是“重申律法”。今天,我們通過學習律法的設立和律法的修改,明白神在摩西五經中對我們的教導。

第一,律法設定的超越性

律法體現了神對屬他子民的心意;所以,它是超越文化傳統的。比如,出埃及記等書卷,記載了摩西和亞倫的家族歷史:利未有三個兒子:革順、哥轄、米利拉。哥轄的兒子是暗蘭、以斯哈、希伯崙、烏薛。“暗蘭娶了他父親的妹妹約基別為妻,她給他生了亞倫和摩西。暗蘭一生的歲數是137歲。”(出6:16-20)

以色列人在埃及居留了430年。摩西出埃及時80歲,他生在哥轄之後350年。哥轄活了133歲,所以,他不可能是摩西的祖父;暗蘭也不可能是摩西的父親。(“生”不一定是“生育”)對暗蘭的婚姻,“民數記”有所修改:“哥轄生暗蘭。暗蘭的妻名叫約基別,是利未女子,生在埃及。她給暗蘭生了亞倫、摩西,並他們的姊姊米利暗。”這裏用“利未女子,生在埃及”替代了“他父親的妹妹”。

無論怎麼改,哥轄的妹妹(不知是同父異母、或同父同母)嫁給了他的兒子;或者說:暗蘭娶了自己的姑母。這是不能改變的事實。當以色列人生活在埃及時,這門婚姻或許是允許的。但是,神在西奈山頒布律法時,對這樣的婚姻和性關係,卻是嚴格禁止:

“你們都不可露骨肉之親的下體,親近他們。我是耶和華。”(利未記18:6)
“不可露你姑母的下體,她是你父親的骨肉之親。”(18:12)

所以,聖經真理永遠是真實的、超越的。摩西和亞倫沒有因為家族的歷史,使神的律法與之“協調”,改變神的命令。摩西和亞倫也沒有因為過去的家族歷史,以至於“不符合新頒布律法的規定”,喪失作為帶領者的資格。聖經如實記載了在神的恩典中,耶和華將他的道德屬性,逐步啟示給他的子民,讓我們明白:“舊事已過,一切都變成新的了”。讓每一個“舊人”的生命,都可以從新的起點開始。

第二,律法重申並完善的真實性

既然律法是對舊有傳統中“陳規陋習”的改變;那麼,當律法立定、卻遇到新的問題時,它是否可以新加或修改呢?“民數記”將同一件事情記載了兩遍,並根據不同人的不同要求,建立了新的律法、或者調整了原有的律法:

第27章:1-11節記載:瑪拿西支派中,西羅非哈沒有兒子,只有四個女兒,她們對摩西說:“我們的父親死在曠野,他不與可拉同黨聚集攻擊耶和華,是在自己罪中死的,他也沒有兒子。為什麼因我們的父親沒有兒子,就把他的名從他族中除掉呢?求你們在我們父親的弟兄中,分給我們產業。”(民數記27:1-4)

這是一個非常勇敢和堅定信念的要求。首先,分配土地的規定中,沒有女兒在父親名下分配土地的律法;也沒有“罪人死了、沒有兒子,他的女兒可繼承產業”的條文。這4位女子所要求的不僅是土地,更是要求增加新的律法條文。摩西在此前宣佈的律法,都是神主動賜給以色列人的。而在這裡,是女子向神、向摩西要的。

“於是,摩西將她們的案件呈到耶和華面前。耶和華曉諭摩西說:西羅非哈的女兒説的有理。你定要在她們父親的弟兄中,把地分給她們為業,要將她們父親的產業歸給她們。”(民數記5-7節)讀到這裡時,我停了下來,心中充滿了對神的感恩。我們的神真偉大!他本為善,他的信實、公義、憐憫永遠長存。

接著,在“民數記”的最後一章,瑪拿西支派的諸長老,就同樣的事情,從另一個角度提出新的問題:按照耶和華的旨意,西羅非哈的女兒可以分得土地。但是,她們如果嫁給別支派的男子,就會把瑪拿西支派所分的土地,按照男子繼承權的習俗,歸為其他支派所有。即使到了60年一度的“禧年”來到,這些土地也不能歸回原來的支派。(36:1-4)

於是,“摩西照耶和華的話吩咐以色列人說:約瑟支派的人說的有理。論到西羅非哈的眾女兒,耶和華這樣吩咐說:她們可以隨意嫁人,只要嫁同宗支派。。。耶和華怎樣吩咐摩西,西羅非哈的眾女兒就怎樣行,都嫁給她們伯叔的兒子。她們嫁入約瑟兒子瑪拿西子孫的支派中,她們的產業仍留在同宗支派中。”(民數記36:5-12)

摩西完善的律法中,將“唯有男子才能有土地分配權、土地繼承權”的規定予以變動;將這樣的特權也賜給這些尋求他的女子。並且對這些女子的婚姻,從女子的角度和出發點,用了“隨意嫁人”的描述;這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,是世人無法想像、且做不出來的。

對此,新國際版聖經的註解這樣說:“民數記多次記載神百姓如何抗拒神的恩典、蔑視神的旨意。現在是以一愉快事件結束全文。這些尊貴的女子關心父親的名分,及自己在地業上應有的地位,同時也順服了耶和華的吩咐。”

第三,我們當持守的原則

“民數記”後幾章的特點是“補充律法”;“申命記”的特點是“重申律法”。在“申命記”中,用“愛”來描述耶和華和他子民的關係,非常突出。在愛的關係中,神調整並補充律法;在順服的關係中,我們體會並經歷神的愛。中心思想就是:讓我們認識神的屬性,並由此認識自己。中心原則就是:讓我們在愛神和順服神的關係中,活出與恩典相稱的新生命。這是我們要常常持守的原則,求神賜給我們力量。